每天看点客户案例 2023-2-4 16:30
案情回顾
据悉2013年3月1好,王某和黄某在嵩明县承包经营养猪场,王某在嵩明县的村从事养猪工作,双方因此相识。2016年前后,王某和黄某在其嵩明县家乡经营养猪厂,从王某处拉饲料。2020年3月23日经双方结算,王某和黄某给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王某板皮款20万元,王某和黄某均在欠条上签字。后经王某多次催要,王某和黄某至今未付欠款。
法诺帮接到王某的委托后,随即对整件案情经过详细了解后,制作出相应的方案,对欠款者发出律师函进行起诉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的欠款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王某未提交王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本院对其主张的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不予认定,但王某和黄某共同购买王某的饲料,均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事实,经催要,王某和黄某应共同给付本案中货款,本院对王某要求王某和黄某给付饲料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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