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看点法律视点 2023-9-15 14:40
转账凭证中标明了“借款”,法院就会让对方还钱?还真不一定。
在生活中,我们都经历过向别人借钱或者是被别人借钱的情况,尤其是像现在网络比较发达的环境下,借钱已经不拘泥于传统的现金借款,更多的是我们通过手机在线上渠道就可以实现借款,或者被借款。
以我们比较常用的微信为例,转账的方式有发红包和转账,有的朋友习惯用发红包,有的朋友习惯用转账,并且在交易明细当中是可以查到账目流水的,借钱这事儿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现在很多人借钱的方式都是直接转账,谨慎的人会在转账时备注上“借款”二字,以防因钱款的事情扯皮,刚好也保留了借款的“证据”。
假设如果对方不还钱,凭借这个证据,法院一定会让对方还钱吗?
这就要来看此“借款”是不是真的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属性了,虽然我们在转账凭证中标明了款项的用途是“借款”,但是仅仅凭借“借款”的备注,无法直接证明您转账给对方的一定是借款。
其实,我们作为转账的一方,只要提供了转账的凭证,那么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如果收款方无法证明是因为其他的经济原因而收款,法院就会判决收款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我们能够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借钱的人,往往都是认识的朋友或者是亲戚,那么双方就有可能不止这一次经济往来,如果对方提供证据说,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
如果我们的证据只有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除非我们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转账属于“借款,那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是成立,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应注意保留证据,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交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任。”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本案中,原告赵某仅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被告王某否认“借款”的事实,辩称不是借款是转让费,并向法庭提供了初步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又分配至原告赵某,其应继续就“借款合同成立”进行举证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因为疏忽,证据不足等原因,借款得不到偿还,所以如果遇到借款,一定要保留证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有证据才能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合法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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