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二维码”被换,是诈骗还是盗窃?
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现在大部分人只要是能够灵活操作手机的人,都会使用手机进行支付,经常是扫一下商家的二维码就可以支付,基本上没有人再用现金支付,一个人身上再也找不出一毛钱。五个人凑在一起也没有一百块钱,扫描二维码支付确实是很方便快捷,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也“与时俱进”,偷偷地将商家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这样顾客付的钱就到了自己的口袋里面,这个调换二维码的行为是属于诈骗还是盗窃呢?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消费者基于行为人的偷换二维码的欺诈行为,使被骗人即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是便利店的二维码),并处分了财务,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诈骗罪。
还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可能很多人认为这个是盗窃,他在我不知道的时候把我的商家二维码更换了,不是盗窃是什么。但是也有人从消费者的角度上看,是消费者被骗了,而不是被盗窃了。
那就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看看到底把商家的二维码更换了会被定什么罪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商家的收款二维码本应由商品或者服务出售者持有,并以此收取出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换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将本属于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实际转移金额,构成盗窃罪。
其次,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本案中的实际支付者即顾客,支付了相应对价获得商品或者服务,并无财产损失,也就谈不上诈骗。
目前对于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主要是针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实施手段。盗窃罪是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受害人并没有交付财物的主观意愿;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交付财物,受害人在交付财物的当时,是具有交付财物的主观意愿的,即知道自己正在处分相关财物这一事实。
在传统的意义上,受害人需要具备处分自己财物的主观意愿,虽然这一处分并非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到行为人欺骗后,相信自己处分财物的行为可以获得某种利益,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从而错误交付财物,但仍然与盗窃罪有着本质的不同,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财物已经被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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