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居然还有“有效期”!
虽然说我们一直不倡导个人给他人提供担保,毕竟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不稳定,给人家提供担保风险很大,人家还不了钱你就得还钱。
但是如果真的已经让人家提供担保或者给人家提供担保了一定要明白担保也是有有效期的,任何法律问题时间很重要,过了时间之后即使你再去起诉维权可能就没有办法了。如果你是债权人,借了钱给别人,让别人提供了担保就一定要注意下面这些问题。
2020年2月1日,张老板借了10万元给自己的朋友李某。两人签署了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为5月31日,由王某给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之后的半年。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担保期间应该怎么样约定才能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就是担保期间,就是债务到期之后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张老板和李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到了,也就是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也就是说,最后还款之前李某如果没还钱,张老板就要找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了,但是还是可以要求李某还钱。
如果张老板和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是“直至债务还本付息为止”,这种情况也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就是默认的六个月。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对于担保合同的有效期规定大家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担保人来说比较重要,我们需要在有效期内承担担保责任,一旦担保合同无效了那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这点需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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